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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沧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信息来源: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时间:2011-02-12 17:24:03   浏览:5019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提高李沧区的对外开放水平,拓宽招商引资渠道,调整优化产业结构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奖励范围及条件
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李沧兴办科研、生产、经营和开发,办理工商税务登记,成立缴纳所得税的独立法人企业的,均属于奖励范围。
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环保标准和李沧区产业规划要求。

第三条  奖励对象
新引进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办项目(企业)的机构(不含李沧区部门和单位)或个人。

第四条  奖励标准
1.对于新引进的非房地产类项目,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,以12个月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为标准,奖励3‰。
2.对引进独立研发中心项目且12个月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超过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或个人,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,再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5万元人民币。
3.对引进世界500强、高新技术、现代服务业、总部经济项目,且12个月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超过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或个人,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,再奖励项目引进机构或个人5万元人民币。

第五条  奖励认定及发放
引进项目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,并报区委、区政府同意后,在项目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发放。
遇特殊项目,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报区委、区政府一事一议。

第六条  各有关部门、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,如实申报招商引资成果。凡弄虚作假、虚报瞒报的,一经查实,取消其招商引资奖励资格,依法追回发放奖励。

第七条 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 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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