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解读
当前位置:首页>>服务中心>>政策解读
企业搬迁政策解读 四
信息来源: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时间:2010-05-19 00:18:54   浏览:4286
一、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具体包括那些内容?
 
搬迁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主要包括一下内容:
 
1、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。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,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,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,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,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,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、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,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
 
2、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,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,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,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。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,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,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,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;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,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,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。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,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,实行属地管理。
 
二、哪些集聚区可以申请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?具体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?
 
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已开工建设的平度新河化工等重点集聚区3亿元以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,市财政五年内共安排1.5亿元,给予部分贷款贴息支持:
 
申请该项政策需准备以下材料:
 
1、《项目承担单位贷款贴息申请表》;
 
2、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;
 
3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(包括单位情况简介、项目概况及背景、主要内容和目标、实施进度计划及组织管理、固定资产投资细则和资金筹措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);
 
4、有关贷款协议、付息凭证等资料。
关闭对联广告
关闭对联广告